当事人作为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。当事人出产的家用燃气灶(类型:JZY-802)不契合GB 16410-2020规则要求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:(一)不存在危及人身、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、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契合该标准;”的规则,构成了出产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、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。 鉴于当事人出产的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(类型:JZY-802)的不合格项目是进气管结构尺度,存在燃气走漏的危险,消费的人在运用燃气灶的进程中有发生火灾或燃气燃爆的危险,存在严重人身安全危险危险,社会危害性大,参照《关于标准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辅导定见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七)项 “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,能够依法从重行政处分:(七)其他依法能够从重行政处分的。”的规则,决议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分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“出产、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、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中止出产、出售,没收违法出产、出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出产、出售产品(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情节严重的,撤消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”的规则
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出产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、产业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分: (一)没收涉案的家用燃气灶(类型:JZY-802)2台(样品); (二)罚款450元。